2024年12月2日10时02分许,郝某某驾驶晋J****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泸L***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109国道由东向西驶至G109国道1449公里650米路段处时,与秦某驾驶的老年代步车沿G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G109国道1449公里650米路段处左转弯过道路时相撞,秦某因未系安全带,造成鼻子受伤、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秦某驾驶老年代步车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,在同向行驶的后方车辆临近时左转弯进入机动车道,转弯前未开启转向灯,在机动车道临时停车,未确保安全;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较大,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;
当事人郝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观察路面动态不周,未确保安全;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较小,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。(中卫市沙坡头区交巡警五大队)